欢迎来到四川自考网,今天是2020年8月21日

自考资讯热线:028-65656189

距离自考还有28

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类考试 > 注会CPA >

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二

发布时间:2007-08-29 12:16:53

第二章增值税法

经典问题
1.请总结印刷图书、报纸和杂志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2.请讲解商贸企业与商业企业的定义和异同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提到的“会计核算健全”标准是指什么?
4.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中,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也不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某商业企业2005年销售额为187万元,但由于其购进货物大多数属于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某管理咨询单位提供税收筹划认为没有或只有少量进项税,可以申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可以节税。请问该建议是否可以采纳?
6.教材提到农产品是免税的,为何还有13%的增值税税率?
7.请问烟丝、烟叶属于农产品吗?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8.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是17%还是13%?
9.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如何理解?
10.如何区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11.转让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12. 某专营电梯保养和维修的公司,2006年取得维修费收入100万元。请问该公司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纳税额多少?
13.请总结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区别。
14.进项税额转出时,有的要换算,有的不需要换算,请问如何把握?
15.独立核算与分别核算的概念相同吗?
16.增值税采用征收率的情形有哪些?
17.税率和扣除率有什么区别?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和扣除率都有哪些?
18.税法对典当业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19.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纸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20.请解释一下折扣与回扣的区别?
21.请详细说明一下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的区别?
22.请说明废旧物资和旧货的区别。
23.教材上讲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不征,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而旧货则一律按4%减半征收。并没有说到售价与原值相比的问题。但是很多辅导资料上都讲,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所有旧货,只要售价比原价低,就免于征收增值税。这是怎么回事?
24.销售旧货的具体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能详细讲解一下吗?
25.在做计算题的时候,如何判断销售额是含增值税的还是不含增值税的?
26.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按平均价还是按照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27. 能否将运费计算抵扣增值税的情况总结一下?
28. 购进生产设备修理用零备件为什么可以抵扣进项税?常见的哪些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
29.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那么如果取得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30.税法教材增值税一章中提到的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是专指不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吗?
31.如何区分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
32.“销售免税货物,其耗用材料的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33.返还利润是作为价外收入计算销项税额,而返还收入却冲减进项税额,请问返还利润与返还收入的实质区别以及涉及返还收入时,双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34.寄售和代销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35.什么是免税商店?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运费能否计算进项税抵扣?税控收款机构成固定资产吗?
37.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后既发生了营业税劳务,又发生了增值税劳务,这时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是抵扣营业税还是抵扣增值税?
38.当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时,该劳务所耗用的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39.在出口货物退(免)税中提到的零税率是指什么?
40.在出口货物退(免)税中有三种情况,适用的企业和适用的货物很多,怎么理解并记忆呢?
41.进口原料生产成品转往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可否视同自营出口?对加工转厂有何政策?
4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出口的货物也包含增值税,为什么不能退税?
43.生产企业若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是否需要划分出口与内销的进项税额?
44.出口退税应退税款能否退还利息?
45.如何理解“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46.如何理解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47.出口企业的出口销售额收入视同内销计算销项税时,销售额是按含税处理吗?
48.为了便于理解出口退税的税务处理,请问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49.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50.请对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时开具发票问题作个简单总结。
51.来料加工业务和进料加工业务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政策?
52.减免和返还的流转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53.某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因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县(市)取得的销售收入被当地税务机关按核定征收增值税5000元。请问:该户回原地后,是否对这部分收入再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讲解

1.请总结印刷图书、报纸和杂志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解答】印刷企业按照出版单位提供的书(刊、版)号、图文内容和主要规格等要求,受托为出版单位印刷图书、报纸和杂志,该行为属于受托加工劳务行为,不是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

2.请讲解商贸企业与商业企业的定义和异同点。
【解答】商贸企业与商业企业在税法中的有关定义如下所述: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商业企业的范围一般来说包括商贸企业,但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商贸企业”与“商业企业”所指还是有其特殊的内涵及外延,因此,对于这两个名词应当依据其出处作具体、恰当地理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提到的“会计核算健全”标准是指什么?
【解答】判断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的主要标准是:纳税人是否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否为税务机关提供核算上述数据的会计资料。

4.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中,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也不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解答】个体经营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条件的(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或180万元),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某商业企业2005年销售额为187万元,但由于其购进货物大多数属于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某管理咨询单位提供税收筹划认为没有或只有少量进项税,可以申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可以节税。请问该建议是否可以采纳?
【解答】这个建议是不能采纳的,因为该建议不能节税反而会多交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的第一条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根据销售额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即凡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即使没有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规定也是要按货物的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且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采纳该建议不能节税反而会使税负增加。

6.教材提到农产品是免税的,为何还有13%的增值税税率?
【解答】我国增值税率设为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两档,农业产品划为低税率范围。免税农产品是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销售初级农产品则要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7.请问烟丝、烟叶属于农产品吗?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解答】烟丝不属于农产品,烟叶属于农产品。关于农产品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专门的文件加以规定,请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5年6月15日 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 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物(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 蔬菜
蔬菜是指可以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 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 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拦、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 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 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 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 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 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 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
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 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 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 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 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 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 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茧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8.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是17%还是13%?
【解答】除原油和盐的增值税税率是17%以外,其他的矿产品的税率是13%。请参考
下面的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4月27日[1994]财税字第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一)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二) 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清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四、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9.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如何理解? 
【解答】这是对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即已经作进项税抵扣的,出现上述情形(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就是不增加本期的应纳税额。对于留抵的进项税额,也不给予增值税退税的规定。
 
10.如何区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解答】一项销售行为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其主要区分在于:在同一过程中针对同一对象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为混合销售;反之,不是同一过程中,或者针对的不是同一对象,则是兼营行为。 
例如:A销售货物给B,同时A承揽了货物运输到B的运输业务,这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果A销售货物给B,另外对C提供单独的运输服务,这就是兼营行为了。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依据不是以是否分开核算或是否单独核算为标准的。对于混合销售,不管是否分开核算,主业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交增值税,主业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交营业税。对于兼营行为,单独核算的,分开征税;未单独核算的,统一征增值税。 

11.转让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解答】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12.某专营电梯保养和维修的公司,2006年取得维修费收入100万元。请问该公司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纳税额多少? 
【解答】修理修配属增值税应税劳务,修缮(装修)属营业税应税劳务。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指对动产(如一般的生活用品,交通工具以及单独的机器机械设备等)的维护和修理;后者则是针对不动产(房屋、路面)的保养和维修。区别增值税和营业税劳务,应当以此作为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的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该公司应纳营业税 = 100×3% = 3(万元) 

13.请总结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区别。 
【解答】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14.进项税额转出时,有的要换算,有的不需要换算,请问如何把握? 
【解答】这个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收购的免税农产品(烟叶除外)是按照收购金额a×13%计算抵扣进项税的,计入账面成本的金额b = a×(1—13%)。当外购的免税农产品全部或部分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时,如果已知条件是非正常损失免税农产品的账面成本是c(c≤b),进项税额转出额 = c÷(1—13%)×13%。 
(2)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抵扣增值税时,税额 = 发票上注明的价款a×17%(或13%),此时计入材料成本的为a。当发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时,已知条件为a的情况下,进项税转出额 = a×17%(或13%)。 
(3)运费抵扣进项税金额 = 运费费用a×7%,计入材料账面成本的金额b = a×(1—7%)。当外购货物发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时,在已知运费计人账面成本金额b时,其中的运费进项税转出额 = b÷(1—7%)×7%。 

15.独立核算与分别核算的概念相同吗? 
【解答】独立核算是与非独立核算相对应的。独立核算指的是一个部门自己单独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单独进行申报纳税;非独立核算指的是自己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由上一级单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由上一级单位合并申报纳税。分别核算和未分别核算是相对应的,这指的是同一个单位内部对不同经营项目的核算是否分开。 
例如:A企业经营销售一般货物,又举办运输业务,则属于兼营行为,由A企业统一纳税申报,这个运输队是非独立核算的;如果这个运输队是独立核算的,则意味着是运输队自己申报纳税,与A企业的申报纳税无关。 

16.增值税采用征收率的情形有哪些? 
【解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商业企业是4%,商业企业以外的企业是6%。(2)简易征收办法: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和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按4%的征收率。
 
17.税率和扣除率有什么区别?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和扣除率都有哪些? 
【解答】(1)扣除率是指依据普通发票(运费、废旧物资、小规模企业销售农产品)或者收购凭证(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上的金额×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计入成本的金额为发票金额×(1一扣除率)。 
(2)税率则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含税)×税率来抵扣进项税,就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成本中的金额为不含税销售额。目前适用的增值税扣除率有:13%(免税农产品)、10%(废旧物资)、7%(运费);增值税的税率有17%、13%和0。

18.税法对典当业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所谓典当业务是指一些急于用钱的人将金银首饰、家用电器、交通工具、古玩字画等拿到当铺抵押换回钱款,到期赎回,当铺从中收取利息。当抵押人到期不能赎回抵押物品时,这些物品就由典当行或当铺没收处理,被没收的物品就是通常所说的“死当物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即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典当行或当铺销售死当物品,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的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9.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纸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解答】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纸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扣减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经销手续费。

20.请解释一下折扣与回扣的区别?
【解答】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折扣这种促销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它增强了企业竞争能力,活化了企业经营方式,同时也为企业争取创造较高的利润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在折扣得到越来越多商家的青睐和消费者接受的同时,折扣和回扣是同一事物这种模糊的认识仍然在社会人员及个别会计工作者中存在着。他们认为折扣实质是回扣的公开化。基于这种混乱的认识,导致了在处理折扣与回扣的事务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那么折扣和回扣是否等同呢?答案是否定的。折扣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卖方为了鼓励销售或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按形式不同折扣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即为了鼓励销售,企业在销货同时直接在发票中列出减让金额。在商品价格单上,商业折扣通常单独列明出来,以百分数如3%、8%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表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折扣第二种形式是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3/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3% 的折扣)。折扣是卖方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而回扣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取优惠的交易条件,一方当事人在账外暗中向对方单位的有关人员或交易对方提供金钱、实物或其他服务。通过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尽管折扣和回扣发生都基于拓展市场,获取优惠交易条件这同一目的,但二者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从行为主体上看,给予折扣的只能是卖方企业,接受折扣的是买方单位。而回扣的支付者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其接受者主要是对交易活动起影响作用的个人。如主管部门领导、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等。有时回扣也由单位收受,形成其“小金库”的来源。
第二,从行为客体上看,折扣的支付内容主要是现金。即当买方单位交易行为符合折扣条件时,卖方单位按事先的约定给予其在价格上的一定比例的减让。在某种特殊条件下,折扣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存在,如买一赠一,有奖销售等。而回扣的支付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是现金、实物、劳务等。往往依据接受者的喜好决定,且金额大,常常超过正常的商业馈赠。
第三,从行为方式上看,折扣是明示的,其条件一般事先订明。并且折扣实现时,按要求买卖双方均应如实入账。而回扣一般具有隐蔽的特征,收受者不履行任何文字手续,同时支付单位也不如实入账。而是通过巧立名目、虚增费用、篡改账簿等形式予以掩盖。
第四,从性质上看,回扣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扭曲了公平竞争本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国家财税的流失。而折扣作为一项商业惯例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折扣和回扣的性质已经给予了明确的定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折扣和回扣是两种泾渭分明的经济事项。那么,如何对合法的折扣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这是每一个经济工作者及会计人员所共同关心的问题。为了正确反映销售商品支付折扣的情况,根据会计制度要求,每一个企业都应当在总账中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同时在该科目下设“销售折扣”明细账户。账户处理方法依据折扣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商业折扣,由于其金额在销售实现时可依据销售额及折扣比例计算出来,所以确认销售时直接将折扣额计入“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
而现金折扣是一种或有折扣,属于是一种融资费用,只有当购货方在折扣期内付款时才能予以确认,所以企业销售时按应收账款总额记账,当买方在折扣期内付款时,依据折扣条件计算出折扣金额并将其计入“财务费用”账户。无论采用何种方法,会计期末企业将“销售折扣与折让”和“财务费用”账户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按要求买方单位对获得的折扣同样要求如实入账,其方法也是依据获得折扣类型的不同而不同。若获得的是商业折扣,则直接按实付价款计入相关账户;若获得的是现金折扣,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方法可供选择。所谓总价法是指购货时“应付账款”账户按应付款项总额记账。所谓净价法是指买方企业购货时“应付账款”账户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记账,若未能在折扣期内付款,丧失的现金折扣为理财损失计入“财务费用”账户。以采购商品为例.购货时折扣与回扣可以鉴别经济生活中的谬误,划分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折扣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可以避免错误行为的产生,从而遵循了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同时也为会计充分发挥出反映经济指导监督生产经营的职能提供了前提条件。

21.请详细说明一下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的区别?
【解答】企业在销售中发生的折扣,按照折扣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税法所规定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会计中的商业折扣。对于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销售货物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因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故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税法明确规定,折扣销售价(也就是会计中的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应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该实物价款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

22.请说明废旧物资和旧货的区别。
【解答】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已经不能按照原来的用途使用。旧货,是指已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一段时间。

23.教材上讲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不征,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而旧货则一律按4%减半征收。并没有说到售价与原值相比的问题。但是很多辅导资料上都讲,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所有旧货,只要售价比原价低,就免于征收增值税。这是怎么回事?
【解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就意味着,从2002年1月1日起,之前有关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均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中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规定的纳税人“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注,现在征收率已经改为4%减半征收。)
相关法规节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十、问: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
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4.销售旧货的具体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能详细讲解一下吗?
【解答】税法对销售旧货的有关规定如下:
(1) 纳税人销售不是自己使用过的旧货,一律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
(2) 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无论是否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
(3)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汽车外,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其他旧货适用第(1)条。
(4) 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旧货无论是否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25.在做计算题的时候,如何判断销售额是含增值税的还是不含增值税的?
【解答】(1) 由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使用的一般是专用发票,其价款与税款是分开的,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是含税的,否则均应视为不含税销售额。但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情况除外,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寄售品、死当物品、旧货等,其销售额一般应视为含税销售额,计算时应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
(2)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一般使用是普通发票,其价款与税款是合并在一起的,所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是不含税的,否则均应视为含税销售额。
(3) 零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是含税的。

26.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按平均价还是按照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解答】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抵偿债
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而对于这些业务,增值税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可以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最高的销售价格计算。

27.能否将运费计算抵扣增值税的情况总结一下?
【解答】(1)抵扣票据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行抵扣必须
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所称运输发票是指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
票据抵扣的限制性规定:
① 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③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④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⑤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 抵扣范围的规定:
①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②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
④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⑤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 运费计算抵扣增值税的三种情形:
① 运费由购货方支付,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购货方将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② 运费由销售方代垫支付,发票开给购货方,后销售方收回代垫运费,购货方将运费
的7%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售方代垫运费既不作销项税额,也不作进项税额抵扣;
③ 运费由销售方支付,其中代购货方垫付其中的一部分,发票开给销售方,销售方将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将运费代垫部分÷(1+税率)×税率,作为收取的价外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4) 扣除率:运费的扣除率目前为7%。
(5) 申报、比对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期限的不得予以抵扣。
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28.购进生产设备修理用零备件为什么可以抵扣进项税?常见的哪些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
【解答】企业购进生产设备修理用零备件是作为流动资产来管理的,所以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规定: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1) 外购原材料
① 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② 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③ 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④ 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⑤ 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⑥ 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 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① 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② 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③ 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④ 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⑤ 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⑥ 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 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汽等各种动力。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4) 外购包装物。指用于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
(5) 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29.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那么如果取得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解答】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代开的专用发票上的税率是4%或6%,一般纳税人以此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后,可以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此项规定便于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23号)规定了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办法,其中: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仅限于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经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对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等,不得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中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也不得代歼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的规定: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其认证、申报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按照《同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股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照现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内容进行“一窗式”比对。


30.税法教材增值税一章中提到的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是专指不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吗?
【解答】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比需要纳税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营业收入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纳税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比如销售货物对于营业税来说就是非应税项目。

31.如何区分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
【解答】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区别有两个标准. 一是该行为是否增值,二是该行为对内还是对外:
(1) 如果经济行为导致增值,则属于视同销售。例如,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无论对内的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的分配、捐赠、投资行为,都属于视同销售,应当计算销项税。
(2)如果经济行为没有发生增值,则进一步分析该行为是对内行为,还是对外行为。如果是对企业内部的,那么就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是对企业外部的,则属于视同销售。购进的材料没有发生增值,那么将其用于消费、职工福利、非应税等针对企业内部方面,则属于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将购进的材料,用于针对企业外部的分配、捐赠、投资等方面,则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需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销售免税货物,其耗用材料的进项税一律不得抵扣”。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解答】该说法有误,“销售免税货物,其耗用的进项税一般不得抵扣,但是有特殊情形存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保证援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供货方凭购货方出示的免税文件,按照文件的规定,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购货方销售货物;供货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文件为供货方办理免征销项税及进项税额抵扣手续。免税采购的货物必须用于规定的援助项目,不得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否则视同骗税。

33.返还利润是作为价外收入计算销项税额,而返还收入却冲减进项税额,请问返还利润与返还收入的实质区别以及涉及返还收入时,双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返还利润与返还收入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支付主体不同。我们可以通过销售
链条来理解:供货方——销售商——购买者。价外收入中的返还利润是购买者给销售商的;而返还收入是供货方给销售商的。
对于返还收入的账务处理,支付一方作为营业费用,收到一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支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收到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寄售和代销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解答】寄售和代销都是从事商品销售业务,而且销售方都没有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在委托方或寄售方,这是其共同点。国内寄售和代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寄售是按寄售人确定的价格来销售,销售方一般不得加价,而且是通过专门的寄售商店来销售,这也是寄售商店的主营业务;而代销方可以按委托方确定的价格来销售,也可以加价来销售。

35.什么是免税商店?
【解答】免税商店是指免征进口或出口关税的商店,但不免征增值税。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出国人员可以在国外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为方便出国人员购买免税商品,避免长途搬运之苦,在海关的监管下,我国各口岸城市均办有免税商店。出国人员可以凭出国护照在免税商店购买一定限额的免税商品。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运费能否计算进项税抵扣?税控收款机构成固定资产吗?
【解答】首先,通过以下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取得税控收款机的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凡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五、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其次,税控收款机的体积和重量不是很大,一般企业购买中是不会发生运费的,税法对此没有规定。最后,税控收款机能够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按发票金额减去已抵减税金后的余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7.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后既发生了营业税劳务,又发生了增值税劳务,这时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是抵扣营业税还是抵扣增值税?
【解答】由于税控收款机是针对某个税种的,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发生的是营业税征税收入,那么就用营业税税控收款机收取销售额,其进项税额用于抵免营业税额;如果发生销售货物的收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那么开具发票的也就是增值税税控收款机,其进项抵扣应纳增值税额。也就是说,对同一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不能既抵扣增值税又抵扣营业税。

38.当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时,该劳务所耗用的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生产性企业混合销售货物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某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该混合销售中非应税劳务(运输劳务)的销售额(运输费)应视为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如运输货物的车辆耗用的汽油),依据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39.在出口货物退(免)税中提到的零税率是指什么?
【解答】所谓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贯彻出口货物零税率,其结果必然是出口环节免税,并将出口环节之前所有环节征收过的增值税退还给出口商。如此,才能使出口货物整体税负为零。

40.在出口货物退(免)税中有三种情况,适用的企业和适用的货物很多,怎么理解并记忆呢?
【解答】其实对于国家出口退税的政策,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使本国出口的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也就是出口的货物是不含税的,没有承担任何的税负。但也有例外,那就是需要出口征税的货物,也就是教材所讲的出口不免不退税的货物。这是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原因引起的。
另外两种规定就是出口免税并退税和免税不退税,其实说退税就一定是免税的。免税是指免予征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退税是指退还在出口环节以前货物所承担的税款。对于出口免税又退税的货物,主要是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定出口的货物。对于出口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一般是由于这种货物在国内本身就没有承担税负,例如:免税货物,出口只需免税,就达到了税率为零,不需再退税。还有就是小规模企业出口,由于它自身不能准确核算销项和进项,也就无法准确核算出口货物所承担的税负,以至于无法计算退税。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只有17%和13%两种,而退税率却有17 9/6、13%、11%、8%、6%、5%六档,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情况,是由于退税率才是真实的反映我国对货物的增值税税负率情况。因为我们所说的增值税的税率只是法定税率,并没有考虑各种减免的情况,国家考虑退税率却是根据实际征税的情况确定,所以不同货物在退税率上存在差异。一般来说考试不会涉及这么细,退税率考题也会给出。

41.进口原料生产成品转往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可否视同自营出口?对加工转厂有何政策?
【解答】加工贸易企业转厂链条越长,证明企业的技术提升就越高。从各项政策都应给予鼓励,但在深加工结转的过程中,要严加管理。因为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是保税的,而且是全过程的保税,所以海关是要全过程的进行监管。国家有关部门针对不法分子利用个别加工贸易企业走私、飞料,逃税、套汇的现象,将进一步作出既有利于深加工结转企业出口,又利于管理的有效办法。目前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深加工结转,海关在管理上视同出口,执行的政策是只免税不退税的政策。

4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出口的货物也包含增值税,为什么不能退税?
【解答】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企业国内采购的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准确核算进项税,因此不能退税,但是出口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43.生产企业若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是否需要划分出口与内销的进项税额?
【解答】生产企业若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不需要划分出口与内销的进项税额。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中作了如下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还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凡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增值税的管理。
具体操作方法是:不论是内销货物生产消耗的原料,还是出口货物生产消耗的原料,其进项税额全部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抵扣。待产品完工入库后,若用于内销,则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是用于出口,则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而享受“免”税的优惠待遇。所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办法,不存在要将内销货物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严格划分的问题。并且,内销货物与出口货物经常是在一个车间同时生产的,在生产中耗用的材料、燃料动力是无法划分开的,购进材料、燃料动力时也不可能进行划分。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要求来看,划分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中涉及的出口货物“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问题,并非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来确定的,它完全取决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出口产品征税税率”和“出口产品退税税率”3个因素。通常情况下(即无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与外汇人民币牌价与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两者的乘积;如果有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计算应分摊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的抵减额即可。但是,不论是否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都是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 因此,对生产企业而言,无论是自营出口自产产品,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其进项税额均不需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都可以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所以,也就不存在不划分进项税额就不能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问题。

44.出口退税应退税款能否退还利息?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及计算退还利息的问题,不包括出口退税、预缴税款和政策性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因此,应退的出口退税不能申请退还利息。

45.如何理解“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解答】“免、抵、退”税公式的计算思路如下:
(1)先将因为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不得在当期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
(2)计算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对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用计算销项税额,并以剔除后的当期进项税额去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如果抵扣后有余额或余额为0的,则不予退税对于余额属于是应纳税额;如果未抵扣完的,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退税额或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只有在出现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情形下,才准予退税;
(4)在实际计算退税额时,应先计算出一个最高退税的限额: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然后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与此限额相比较,最后,以较小的数额为退税额。
我们再来看公式的具体计算顺序: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上期留抵税额
当应纳税额>0时,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不能退税。
当应纳税额<0时,继续以下的计算: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5)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6)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7)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 0 
下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 当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数额)

46.如何理解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解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理解:实务中,我国增值税退税并非是支付了多少增值税,就退多少税。而是分为几栏退税率。所以,企业出口一般存在征退税率差。对于这个税差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用于抵减内销的销项税,只能计入销售成本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理解:在出口退税中,只退还已经在境内缴纳过的增值税,如果出口货物中包含没有纳过增值税的材料等(如免税材料,本来就没有征税的材料等),则这部分材料不涉及退税的问题。只对其中已经交过增值税的材料退税。因此在计算“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自然就要把没有交过税的部分给予扣除,则这时扣除的部分就是“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47.出口企业的出口销售额收入视同内销计算销项税时,销售额是按含税处理吗?
【解答】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是免征的,故出口货物离岸价是企业实际真实可以收到的价款,即企业实实在在收到的相当于出口货物离岸价的金额,故在视同内销时,这就是一项含税收入,要先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在此的处理是相同的,都是作为含税金额处理。参考以下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48.为了便于理解出口退税的税务处理,请问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解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等科目。其会计处理如下: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计算出“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计算出“应退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计算出“免抵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退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49.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解答】(1)可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
①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执行。免税仅限于自产产品,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仍属注释所列农业产品的不属免税范围。
② 避孕药品和用品免征增值税。
③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 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的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⑤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⑥ 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⑦ 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⑧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
⑨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⑩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除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物品。
⑪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⑫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免征增值税规定:A.军队系统(含武警部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军队系统企事业单位是指: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税总局审核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林厂、茶场)、军办厂矿、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a.上述单位生产、销售、供应应税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免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税。b.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c.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B.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a.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门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b.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c.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税。C.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柴油机,各种炮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⑬受托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可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⑭对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⑮罚没物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A.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折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或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法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B.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认价,或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法部门按商定价格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税。C.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含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法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管经营上述物品中属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⑯黄金交易的免征增值税规定:A.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标准黄金)以及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B. 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c.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⑰拍卖行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⑱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应按有关审批程序,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增值税。
⑲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对其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对军队用粮、水库移民粮、救济粮经批准免征增值税。
⑳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在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包括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拍卖行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按“农机”免税。中国北方机车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对下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A. 批发、零售饲料。B.农膜。C. 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D.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E.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三氯喹磷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脂、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F.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2)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和减半征收等优惠:
①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②企业以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
③自2001年1月1日歼始,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
A.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B.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C.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D.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④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
⑤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⑥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A.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B.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⑦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减半再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50.请对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时开具发票问题作个简单总结。
【解答】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并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按实际成交价格向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免征增值税;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1.来料加工业务和进料加工业务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政策?
【解答】来料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①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③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一般是免增值税的,出口时免税进口料件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存在退还的,所以我们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要计算一个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52.减免和返还的流转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规定:
(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2)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3)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但根据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里的“补贴收入”科目被取消,相应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
53.某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因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县(市)取得的销售收入被当地税务机关按核定征收增值税5000元。请问:该户回原地后,是否对这部分收入再申报缴纳增
? ??【解答】税法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lOOOO元以下的罚款。所以该户回到原地,对于该部分收入应该是不用再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应该接受10000元以下的
。 ??【主要税法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12.《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16.《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20.《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 

在线咨询
考试报名
官方微信
联系电话
028-65656189
返回顶部